15. 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變賣扣留之物?
(A)保管所費過鉅
(B)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
(C)扣留期間逾三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價值有減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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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2), B(73), C(449), D(283), E(0) #581797

詳解 (共 8 筆)

#837615
B.不得變賣
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C.六個月
D.重大減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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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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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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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314

V(A)保管所費過鉅

 

正確,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B)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 第 2 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

 

I.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II.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III.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30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即時強制,扣留危險物,得延長,最長 1+2 = 3個月

 

 
(C)扣留期間逾三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6個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3條 第1項 第3款

  
(D)價值有減損之虞

 

重大減損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3條 第1項第1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D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A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C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扣留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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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49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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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40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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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4592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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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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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2﹞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3﹞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4﹞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5﹞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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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7700
D要加值重大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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