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械之使用時機由行政院定之
(B)經內政部許可,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C)警察執行路檢勤務,車輛拒檢高速駛離,得為致命性射擊
(D)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補償費用,統一由內政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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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2312), C(60), D(70), E(0) #581803

詳解 (共 3 筆)

#4448651

(A)警械之使用時機由行政院定之

種類

 

警械之使用時機,規定於「警械使用條例」,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種類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命令」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類

規格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

各式警刀

 

手槍

各式手槍

 

衝鋒槍

各式衝鋒槍

 

步槍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霰彈槍

各式霰彈槍

 

機槍

輕機槍

 

重機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其他器械

瓦斯器械

瓦斯噴霧器(罐)

 

瓦斯槍

 

瓦斯警棍(棒)

 

瓦斯電氣警棍(棒)

 

瓦斯噴射筒

 

瓦斯手榴彈

 

煙幕彈(罐)

 

鎮撼(閃光)彈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噴射器械

瓦斯粉沫噴射車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應勤器械

警銬

 

警繩

 

防暴網

 

 

 

 

 

 

 

V(B)經內政部許可,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警察執行路檢勤務,車輛拒檢高速駛離,得為致命性射擊

 

不得為致命性射擊,不符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鳴槍制止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https://fsixteenart.pixnet.net/blog/post/44111128-%E6%B3%A2%E9%BA%97%E5%A3%AB%E9%80%B1%E8%A8%98307-%E8%AD%A6%E5%AF%9F%E4%BA%BA%E5%93%A1%E4%BD%BF%E7%94%A8%E6%A7%8D%E6%A2%B0%E8%A6%8F%E7%AF%84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第5點 第4款

 

 

五、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四)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D)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補償費用,統一由內政部支付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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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898
B)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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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071
警械使用條例------內政部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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