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之規定,沒入物品之處分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銷燬時應請法院派員監視
(B)不可發還所有人
(C)拍賣日期應由法院公告之
(D)查禁物得留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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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797), C(1091), D(273), E(0) #581802

詳解 (共 10 筆)

#888883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未明定公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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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999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四條
一、留作公用。二、拍賣或變賣。三、廢棄或銷毀。四、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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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217

扣留物vs沒入物

1. 扣留物

依各該法律扣留 ex集遊法33
扣留物再依警職法「變賣」
but因腐敗、腐壞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
(其他程序請見警職法第21~24條)
2. 沒入物
依社維法沒入
再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拍賣」
but易為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考點分析
1.§5留作公用  (經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or查禁物專案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
2.§6拍賣或變賣 (查禁物無法拍賣或變賣) (預定拍賣日/鑑定貴重物品/腐壞物變賣)
3.§7廢棄或銷毀 (製作紀錄存案/簡易庭派員監視)
4.§7II移送有關機關 (查禁物移送有關機關)
5.§8警察機關對沒入物品每3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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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357
沒入是行政處分,所以由行政機關主導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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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485

V(A)銷燬時應請法院派員監視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D)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監視銷毀)。

(A) 

 

 

依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查禁物不得:廢棄、拍賣、變賣

查禁物,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V(B)不可發還所有人


正確
沒入查禁物,當然不得發還所有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沒入者,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C)拍賣日期應由法院公告之


拍賣日期應由拍賣機關公告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6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V(D)查禁物得留作公用


正確

 

依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查禁物不得:廢棄、拍賣、變賣

查禁物,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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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734

沒收是刑法

本題是沒入

4F別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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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621
跟扣留物搞混囉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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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09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7條:前二項廢棄或銷燬,...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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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792

5ecf97662c97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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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980

警察機關執行處罰,所以當然是警察機關沒入,沒入後再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來決定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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