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之規定,沒入物品之處分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銷燬時應請法院派員監視
(B)不可發還所有人
(C)拍賣日期應由法院公告之
(D)查禁物得留作公用
統計: A(124), B(797), C(1091), D(273), E(0) #581802
詳解 (共 10 筆)
扣留物vs沒入物
1. 扣留物
V(A)銷燬時應請法院派員監視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D)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監視銷毀)。
(A)
依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查禁物不得:廢棄、拍賣、變賣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V(B)不可發還所有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C)拍賣日期應由法院公告之
拍賣日期應由拍賣機關公告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6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V(D)查禁物得留作公用
正確
依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查禁物不得:廢棄、拍賣、變賣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沒收是刑法
本題是沒入
4F別誤導了
A

警察機關執行處罰,所以當然是警察機關沒入,沒入後再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來決定要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