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某甲行為觸犯何法?
(A)刑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
(C)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規競合
(D)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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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2654), C(239), D(265), E(0) #581798
統計: A(321), B(2654), C(239), D(265), E(0) #581798
詳解 (共 5 筆)
#1062988
插電後就變刑法賭博罪,以查獲當時行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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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12
社維法63條1項8款: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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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305
該案例係源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港秩字第15號裁定
(參見:警大,101,警察法學,第490頁)
該賭博性電動玩具雖於警察查獲時未插電,機具內之硬幣,無論係先前客人把玩所投入,或如某甲自承係自行把玩投入,均為陳列該機台所得之物,實務上寄台之收入分帳,即係以機具內之硬幣總數五五分帳。
故前揭法院裁定,該查扣之金額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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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066
「公然陳列」小瑪莉(賭博性電動玩具,查禁物),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查禁物)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查禁物)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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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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