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救濟與執行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
(B)對法院裁定不服不得抗告
(C)向地方法院提起救濟
(D)聲明異議期間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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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575), C(433), D(169), E(0) #581801

詳解 (共 4 筆)

#1053235
(B)同法58條,關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抗告,對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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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17

B:對於簡易庭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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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856

題目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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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8640

(A)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4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7 條

 

I.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原處分或原移送警察機關執行之。

 

II.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X(B)對法院裁定不服不得抗告

 

不正確

 

不服簡易庭裁定,得經簡易庭向普通庭抗告。

 

被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裁定送達的翌日起5天內,得書面提出於原簡易庭,向普通庭「抗告」。

 

對於「地方法院普通庭」針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C)向地方法院提起救濟

 

正確

 

聲明異議: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

 

抗告: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聲明異議)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抗告)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D)聲明異議期間為5日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聲明異議)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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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89341
未解鎖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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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98112
未解鎖
最佳跟其他答案有出入請問到底是簡易庭不能...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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