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救濟與執行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
(B)對法院裁定不服不得抗告
(C)向地方法院提起救濟
(D)聲明異議期間為5日
統計: A(83), B(1575), C(433), D(169), E(0) #581801
詳解 (共 4 筆)
B:對於簡易庭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題目不完整
(A)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4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7 條
I.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II.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X(B)對法院裁定不服不得抗告
不正確
不服簡易庭裁定,得經簡易庭向普通庭抗告。
被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裁定送達的翌日起5天內,得書面提出於原簡易庭,向普通庭「抗告」。
對於「地方法院普通庭」針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C)向地方法院提起救濟
正確
聲明異議: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
抗告: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聲明異議)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抗告)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D)聲明異議期間為5日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聲明異議)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