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對其使用警銬?
(A)違序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B)將被攔停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
(C)被管束人有毀損他人物品之虞時
(D)對酒醉者執行管束措施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32), C(2521), D(486), E(0) #581790

詳解 (共 4 筆)

#91279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45
0
#1087965
但喝醉酒符合19條而且如果還抗拒攻擊毀損或自殺自傷之虞就可以了
13
0
#465576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的情形,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C

 

三、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抗、攻、毀、自

2
0
#1069087
喝酒不能上銬
1
4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30824
未解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
(共 1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