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
(B)屬於強制性措施
(C)假釋出獄後5年內得為查訪
(D)查訪項目、方式,由各警察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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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9), B(73), C(83), D(84), E(0) #581791
統計: A(2629), B(73), C(83), D(84), E(0) #581791
詳解 (共 4 筆)
#987785
D: 由內政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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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為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
(B)屬於強制性措施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的性質為,「任意性行為」,「行政指導」、「事實行為」,「不具強制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C)假釋出獄後5年內得為查訪
3年內
(D)查訪項目、方式,由各警察機關訂定之
內政部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5 條 第 3 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5 條
I.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C)
III.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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