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須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
(A)裝設路口監視器
(B)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定期觀察
(C)指定酒測路檢點
(D)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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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098), C(32), D(283), E(0) #581794

詳解 (共 4 筆)

#260221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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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4843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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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902
D應該也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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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41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對特定人無隱私、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生活情形定期觀察: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 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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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21562
未解鎖
這題考到爛掉 警職法中只有目視跟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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