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察對下列何者查證身分,係基於防止潛在危害之目的?
(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
(B)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
(C)行經指定之管制站
(D)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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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3), B(89), C(580), D(1342), E(0) #581789

詳解 (共 5 筆)

#1066924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一二款為防止危害
第三款防止具體危害
第四五款防止潛在危害
第六款針對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實施臨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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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90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防止犯罪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防止犯罪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防止具體危害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防止潛在危害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防止潛在危害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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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286
警職法-- 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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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127
1.警職法第6條所列各款查證身分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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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25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之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防止犯罪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防止犯罪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防止具體危害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防止潛在危害

 

D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防止潛在危害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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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79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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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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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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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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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6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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