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警察局委託民間拖吊車公司移置違規停放車輛。與警員一起執行拖吊勤務的拖吊車司機之法律地位為:
(A)準公務員
(B)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
(C)行政助手
(D)專業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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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71), C(2576), D(8), E(0) #581785
統計: A(10), B(571), C(2576), D(8), E(0) #581785
詳解 (共 4 筆)
#1062081
行政助手係指尚未擁有行政行為決定權僅能聽命行事,如替代役等類似小弟,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具有政府授權依其專業核准與否的權力,如驗車師傅,依自身專業決定,不用聽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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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729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4%2c%e5%88%a4%2c490%2c20150827%2c1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判字第 490 號判決
至若民間團體或個人,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事務時,受行政機關之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處理(完成)該事務,則屬行政助手(或行政輔助人);行政助手之行為,雖歸屬該委託的行政機關,惟並無公權力,非獨立之行政機關,亦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與公權力受託人尚屬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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