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停止羈押可分為狹義的停止羈押與免予羈押;撤銷羈押可分為當然(法定)撤銷羈押與視為(擬制)撤銷羈押
(B) 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而以其他手段替代之,暫時停止羈押之執行,但原羈押的裁定與效力仍存在;撤銷羈押係指羈押原因消滅,而使原羈押的裁定與效力歸於消滅
(C) 停止羈押,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撤銷羈押,因無替代羈押執行之問題,故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D) 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均有權聲請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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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8), C(314), D(98), E(0) #152253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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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羈押:指羈押的原因消滅,不用具保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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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撤銷羈押,乃只因法定原因,不需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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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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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敘述正確 ── 純法條與學理分類:

「停止羈押」分為一般人交保(狹義)和生病懷孕一定要放人(免予)。
「撤銷羈押」分為原因消滅法官裁定(當然)和判決無罪時自動失效(視為)。這部分的分類完全符合標準法理。
• (B) 敘述正確 ── 本質效力的對比:
「停止」是原因還在,只是改用替代手段暫時不關,原裁定隨時可恢復執行。
「撤銷」是原因不見了,所以原來的關押裁定徹底失效作廢。
• (C) 敘述不正確(本題關鍵) ── 漏掉實務上的重要「但書例外」:
 • 選項後半句宣稱:「撤銷羈押,因無替代羈押執行之問題,故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為什麼這個敘述是錯的? 因為刑事訴訟法有非常著名的例外規定。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316條 規定,當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緩刑或免刑時,在法律上雖然「視為撤銷羈押」,但是因為案件可能還會被檢察官上訴,為了防止被告立刻逃亡,法律明文規定「但書」:法院在審判長宣布撤銷(釋放)的同時,依然「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換言之,(C) 選項斷言撤銷羈押就「一律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在實務法條上是不嚴謹、不正確的。
• (D) 敘述相對有爭議 ── 被告方的聲請權:
被告、辯護人、輔佐人確實都是法定的聲請主體。在部分考題爭議中,雖然它漏提了檢察官也有聲請權,但被告方具備這個權利本身是沒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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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4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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