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藥物廣告」是否受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是:
(A)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因其乃藥商純獲經濟利益的表現
(B)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因其並非民主政治有關的公共意見的形成
(C)受言論自由保障,因為也是一種價值判斷,但因與國民健康有關,所以應受更嚴格的規範
(D)受言論自由保障,且與其他言論自由的保障等量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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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64), C(7057), D(101), E(0) #133185
統計: A(99), B(64), C(7057), D(101), E(0) #133185
詳解 (共 2 筆)
#467891
釋字第 414 號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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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660
商業性廣告言論 並沒 等同於政治、研究、學術性言論
所以沒有等量齊觀 ,但是都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所以沒有等量齊觀 ,但是都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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