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種法學理論曾以「機械法學」批判法院之裁判?
(A)概念法學
(B)社會法學
(C)法律實證主義
(D)立憲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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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5), B(2150), C(795), D(99), E(0) #223191

詳解 (共 10 筆)

#973582

自然法學派

l   主張法律受宗教、道德與自然律約制

l   批判概念法學

l   強調法律系統有漏洞

l   主張司法造法

l   無習慣法可以據法理判斷

l   法官可以對個案進行利益權衡

盧梭

 

實證法學派

(概念)

l   否定自然法學派

l   惡法亦法,常被獨裁者利用

墨索里尼

希特勒

純粹法學派

(規範)

l   反對自然法學派

l   法律位階理論

凱爾生

歷史法學派

(沿革)

l   法律為特定民族社會的慣行,其形成與民族的語言、風俗無異

l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

德國薩維尼

英國梅因

社會法學派

l   以機械法學批判法院的裁判

l   提倡活的法律

l   目的性的利益法學

 

功利法學派

l   追求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幸福

l   法律為最小限度的道德

英國邊沁

德國耶林克

比較法學派

法律是地理、種族及文化的產物

拉伯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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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124

自然法學派1.主張法律受宗教、道德與自然律約制2.批判概念法學3.強調法律系統有漏洞4.主張司法造法5.無習慣法可以據法理判斷6.法官可以對個案進行利益權衡。

代表人物:盧梭

實證法學派(概念)1.否定自然法學派2.惡法亦法,常被獨裁者利用。

代表人物:墨索里尼、希特勒

純粹法學派(規範)1.反對自然法學派2.法律位階理論

代表人物:凱爾生

歷史法學派(沿革)1.法律為特定民族社會的慣行,其形成與民族的語言、風俗無異2.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

代表人物:德國薩維尼、英國梅因

社會法學派1.以機械法學批判法院的裁判2.提倡活的法律3.目的性的利益法學

功利法學派1.追求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幸福2.法律為最小限度的道德。

代表人物:英國邊沁、德國耶林克

比較法學派:法律是地理、種族及文化的產物。

代表人物:拉伯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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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71

自由法學派為社會法學派的分支

自由法學派 >> 批判純粹法學派是概念法學

又社會法學派 >> 批判概念法學派為機械法學

故「純粹法學派 = 概念法學派 = 機械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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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西元十九世紀後半葉,西洋法學摒棄抽象法條之邏輯研究方法,開始以科學實證之態度,應用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從社會存在之經驗事實說明法律現象,並且認識法律,強調法律之目的與功能。二十世紀以來,進而以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從事法學之研究,探求法之一般原理,法學上泛稱之為社會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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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131
0000
機械法學 
固名思義 
主張的就是依照法律逐文逐字審判的法律概念 
純粹法學派拘泥文字而稱其為概念法學派,等同機械法學. 

社會法學派,主張法官造法 
十九世紀後半葉,西洋法學摒棄抽象法條之邏輯研究方法, 
開始以科學實證之態度,應用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 
從社會存在之經驗事實說明法律 

所以社會學派,批判概念法學派為〝機械法學〞。 


社會法學派 
(一)桑尼時期(自由法學派):批評純粹法學派拘泥文字而稱其為概念法學派,強調法律之功能乃是維護社會利益,故主張法官造法 
(二)耶林時期(功利或目地法學派):強調法律之目的乃是維護公共利益此說影響了威瑪憲法 
(三)龐德時期:主張用社會科學研究法律而調整社會利益故認法律是社會工程學 
(四)狄驥時奇:提出社會連代說 

(資料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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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55
法學派之產生先後: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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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586

做個總表讓大家瞭解一下,其實學派都不太一樣,最常考的還是自然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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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042
(A)凱爾森 ( Kelsen ) ...
(共 6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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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81

從古至今,主要的法律哲學學派有三個。第一,自然法學派﹔第二,法律實證主義﹔第三,法律現實主義。


以阿奎納(Saint Thomas Aquians)為主要代表的自然法學派。其主要教義,可以其一句經典句代表,「不公的法律不是法律」(Unjust law is not law)。這個提法,犯了兩個毛病。第一,句中用了兩次「法律」,若是同一意思,則明顯是自相矛盾。第二,若不同意思,則為扭曲了第二個「法律」的意思。例如,有人認為累進稅不公,不論基於什麼原因,只要他不納他應納的稅,在健全的司法制度下,必將依法受罪,不公的法仍是法。


法律實證主義比自然法學派進了一步,認為法律與道德無必然關係,法案只要依法於國會通過,不論是否合符道德,也就是法律。


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其核心的主張有二。第一,法律的不確定性(indeterminacy of law)。第二,法律的目的性(legal instrumentalism)。法律現實主義有一個著名的論述,「法官的判決取決於他那天吃什麼早餐。」這是誇張了一點的提法,但其中心意思是,法律的解釋並無客觀的絕對答案,往往是視乎實際情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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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223
又不是要考律師 這種學術理論的東西到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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