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法院依法為某未成年子女A酌定B為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的裁判後,B對A為家庭暴力,請問下列何人無法向法院請求,為A之最佳利益改定之?
(A)本身
(B)縣市主管機關
(C)社會福利機構
(D)A友人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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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433), C(393), D(6461), E(0) #223198
統計: A(400), B(433), C(393), D(6461), E(0) #223198
詳解 (共 10 筆)
#703352
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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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118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0條 第1、2項: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1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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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51
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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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788
(A)本身-----是指某未成年子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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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686
請問A的"本人"是指A還B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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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801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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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288
to樓上,就是夫妻其中一方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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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798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A)、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B)、社會福利機構(C)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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