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關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中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等,均受到保障
(B)立法委員雖有言論免責權,但其選舉區內之公民仍得對之提出罷免案
(C)言論免責權的範圍,除刑事責任的免除外,亦包括民事責任的免除
(D)立法委員因有言論免責權,故亦不得對之提案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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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3), C(211), D(1315), E(1) #135613
統計: A(31), B(63), C(211), D(1315), E(1) #135613
詳解 (共 3 筆)
#131771
釋字401
釋字要旨: 國內選區選出之立委與國代,原選區選民得罷免之,不受言論免責權規定之限制
內文: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
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
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
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
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
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
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
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
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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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202
釋字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01號解釋釋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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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76
C.選項: 言論免責權的範圍,除刑事責任的免除外,亦包括民事責任的免除
這答案確認是對的嗎?
請問這出自那個法律的哪一條或釋字有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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