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照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時間以多久為原則?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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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52), C(2), D(0), E(0) #51060
統計: A(12), B(152), C(2), D(0), E(0) #51060
詳解 (共 2 筆)
#166516
目前新法沒有明確規定是二年,但查了各縣市的實施辦法幾乎仍以「二年」為主,給大家參考一下囉!
舊法:
第九條 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本法公布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98年通過新法:
第十二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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