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信託業受託投資標的為境外結構型商品時,其商品審查小組至少之組成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董事
(B)監察人
(C)財務主管
(D)法律遵循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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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8), B(1882), C(1431), D(735), E(0) #1784135
統計: A(978), B(1882), C(1431), D(735), E(0) #1784135
詳解 (共 6 筆)
#3562772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0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審查期限、審查費用、異
議、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
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組成人員
至少應包括:
一、獨立董事或董事一名。
二、財務主管。
三、法律遵循主管。
四、風險控管主管。
前項規定第一款之成員,於受託或銷售機構無董事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
負責人擔任之。
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各同業公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審查時,得分別或
共同組成商品審查小組,其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財務、法律、風險控管之
專家學者各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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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607
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獨立董事或董事一名 財務主管 法律遵循主管 風險控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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