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勤務指揮中心須通報至警政署之重要交通事故,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A)受傷人數在15人以上
(B)肇事情形特殊,影響社會觀感
(C)事故當事人身分特殊者
(D)員警酒後(醉)駕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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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91), C(91), D(62), E(0) #559986
統計: A(408), B(91), C(91), D(62), E(0) #559986
詳解 (共 4 筆)
#1548362
內政部警政署重大交通事件通報作業規定
二、下列重大交通事件,應予通報:
(一)重大交通事故:
1、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
2、死亡及受傷人數在10人以上。
3、受傷人數在15人以上。
4、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二)重要交通事故:
1、員警酒後(醉)駕車交通事故。
2、肇事情節特殊,影響社會觀感。
3、事故當事人身分特殊者。
4、事故當事人(或乘客)為大陸旅客。
(三)計程車聚眾滋事案件。
(四)青少年聚眾飆車滋事案件。
(五)因交通問題引發之聚眾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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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12
(A)受傷人數在15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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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756
警察機關重大及重要道路交通事故通報作業規定(修正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二、下列重大及重要道路交通事故,應予通報:
(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
2.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
3.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4.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二)重要道路交通事故:
1.員警酒後(醉)駕車道路交通事故。
2.肇事情節特殊,影響社會觀感。
3.事故當事人身分特殊者。
4.警察機關租用(購置) 緩撞車或附掛緩撞設備車輛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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