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我國督學的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
(A)獎懲權
(B)變更授課權
(C)召集開會權
(D)調閱資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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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3), B(1139), C(43), D(37), E(0) #114280
統計: A(983), B(1139), C(43), D(37), E(0) #114280
詳解 (共 2 筆)
#73352
依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台北市督學視導原則」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服務規則」之規定,教育視導人員有下列職權:
1.糾正權:
遇到違反教育法令者,應隨時糾正改進,(部、省、北市)。
2.調閱權:
有權調閱學校或地方行政機構之各項報告及紀錄(部、省、北市)。
3.檢查試驗權:
有權檢學生員額及測驗學生成績(部、省)。
4.變更權:
有權改變學校授課時間及時數(部、省)。
5.召集權:
有權召集當地教育人員開會,以徵求各方意見(部、省、北市)。
6.緊急處分權:
遇有特殊緊急事故,得隨時處理並報備(北市)。
7.輔導權:
於行政及教學上給予輔導(部、北市)。
8.獎懲權建議:
對於吻合獎懲要件得報請獎懲(部、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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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772
督學視導職權包括:
1) 糾正權
2)調閱權
3)變更權
4)召集權
5)輔導權
6)獎懲建議權
7)緊急處理權
8)檢查試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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