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我國督學的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
(A)獎懲權
(B)變更授課權
(C)召集開會權
(D)調閱資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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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3), B(1139), C(43), D(37), E(0) #114280

詳解 (共 2 筆)

#73352

依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台北市督學視導原則」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服務規則」之規定,教育視導人員有下列職權:

1.糾正權:

  遇到違反教育法令者,應隨時糾正改進,(部、省、北市)。

2.調閱權:

  有權調閱學校或地方行政機構之各項報告及紀錄(部、省、北市)。

3.檢查試驗權:

  有權檢學生員額及測驗學生成績(部、省)。

4.變更權:

  有權改變學校授課時間及時數(部、省)。

5.召集權:

  有權召集當地教育人員開會,以徵求各方意見(部、省、北市)。

6.緊急處分權:

  遇有特殊緊急事故,得隨時處理並報備(北市)。

7.輔導權:

  於行政及教學上給予輔導(部、北市)。

8.獎懲權建議:

 對於吻合獎懲要件得報請獎懲(部、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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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772

督學視導職權包括:

1) 糾正權

2)調閱權

3)變更權

4)召集權

5)輔導權

6)獎懲建議權

7)緊急處理權

8)檢查試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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