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下列何職位應為專責/專任而無例外?
(A)總機構洗錢防制主管
(B)總機構洗錢防制人員
(C)國外營業單位洗錢防制主管
(D)國外營業單位法遵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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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6), B(100), C(150), D(132), E(0) #341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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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205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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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309

問AI

這題的答案是 (A) 總機構洗錢防制主管。
解析:
題目問的是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中,下列何職位應為專責/專任而無例外?這強調的是該職位的獨立性、專業性和不可兼任性。
根據台灣的「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及相關規定,為了確保洗錢防制工作的獨立性與有效性,對於負責統籌管理洗錢防制事務的「總機構洗錢防制主管」,有明確要求其應具備專責及專任的性質。
讓我們分析各個選項:
• (A) 總機構洗錢防制主管: 這是法規明確要求應專責、專任的職位。他負責統籌規劃、協調及監督全公司的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AML/CFT)作業,並直接向董事會或高階管理層負責。其獨立性對於確保AML/CFT的有效性至關重要,因此通常不能兼任其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或影響其獨立判斷的職務。
• (B) 總機構洗錢防制人員: 這些是執行洗錢防制業務的實際操作人員。雖然他們也需要專業知識,但法規通常沒有要求所有洗錢防制人員都必須「專任」,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在其他部門兼職,只要不影響其AML/CFT職責即可。
• (C) 國外營業單位洗錢防制主管: 國外營業單位(例如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也需要有洗錢防制主管,但其是否需要「專任」會依據該單位的規模、業務複雜度以及當地法規而定。對於較小規模的海外單位,可能允許兼任,因此不符合「無例外」的條件。
• (D) 國外營業單位法遵主管: 法遵主管負責確保所有法規遵循,而洗錢防制是法遵的一部分。與國外營業單位洗錢防制主管類似,其是否專任也可能因單位規模和當地法規而異,不符合「無例外」的條件。
結論:
在台灣的洗錢防制規範中,總機構洗錢防制主管是唯一被明確要求應為專責/專任且幾乎無例外的職位,以確保其權責和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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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2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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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第 五 項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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