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證券期貨業在進行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時,下列何者非考量之評估因素?
(A)個人客戶任職機構
(B)客戶信用評等
(C)帳戶實際交易情況
(D)首次建立業務關係往來金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0), B(942), C(63), D(331), E(0) #3410871
統計: A(230), B(942), C(63), D(331), E(0) #3410871
詳解 (共 2 筆)
#6403248
解釋:
在證券期貨業進行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時,依據洗錢防制相關規範(如FATF指引、金管會法規及實務守則),會考量與洗錢或資恐風險高度相關的因素,主要包括:
-
(A) 個人客戶任職機構(是否為高風險行業、外國政要相關機構等)
-
(C) 帳戶實際交易情況(是否有異常頻繁、異常金額、非正常地區交易等)
-
(D) 首次建立業務關係的往來金額(是否與其財務背景不符,或有拆分交易嫌疑)
❌ 為什麼 (B) 客戶信用評等 不是考量重點?
信用評等主要是用於評估信用風險,例如貸款償還能力,與客戶是否從事洗錢或資恐活動無直接關聯,因此不是主要的風險評估因子。
26
0
#6619490
政策與法令 2024版 p169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