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以投資名義進行詐騙,利用本人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收受詐騙款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即屬洗錢行為B.甲之行為並非洗錢行為C.金融機構員工對於甲開立之帳戶存款變化毋庸警覺
(A)僅A
(B)僅B
(C)僅C
(D)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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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1069), C(17), D(41), E(0) #3410883

詳解 (共 1 筆)

#6377613

甲目前的行為「還停留在詐騙這個原始犯罪(predicate crime)本身」,也就是說:

✅ 她的階段:

  • ✅ 犯罪類型:詐欺(刑法第339條)

  • ✅ 所得來源:來自自己犯罪

  • ✅ 行為內容:把詐騙得來的錢收進自己的帳戶

? 還沒構成洗錢的原因:

  • 她只是「收受自己詐騙的錢」而已

  • 沒有隱匿、掩飾、交易、分層、漂白、轉帳他人名下、買房地產等等這些「洗錢手段」

  • 沒有幫別人處理犯罪所得(才會構成第3款)

所以你可以想成這樣:

「**詐騙是生錢、洗錢是漂白。**甲目前只是把錢生出來,還沒漂白。」

一旦她把這筆錢用來買黃金、轉成別人的名下、或拿去開人頭帳戶轉來轉去——這就會進入洗錢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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