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以投資名義進行詐騙,利用本人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收受詐騙款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即屬洗錢行為B.甲之行為並非洗錢行為C.金融機構員工對於甲開立之帳戶存款變化毋庸警覺
(A)僅A
(B)僅B
(C)僅C
(D)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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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1069), C(17), D(41), E(0) #3410883
統計: A(413), B(1069), C(17), D(41), E(0) #3410883
詳解 (共 1 筆)
#6377613
甲目前的行為「還停留在詐騙這個原始犯罪(predicate crime)本身」,也就是說:
✅ 她的階段:
-
✅ 犯罪類型:詐欺(刑法第339條)
-
✅ 所得來源:來自自己犯罪
-
✅ 行為內容:把詐騙得來的錢收進自己的帳戶
? 還沒構成洗錢的原因:
-
她只是「收受自己詐騙的錢」而已
-
沒有隱匿、掩飾、交易、分層、漂白、轉帳他人名下、買房地產等等這些「洗錢手段」
-
也沒有幫別人處理犯罪所得(才會構成第3款)
所以你可以想成這樣:
「**詐騙是生錢、洗錢是漂白。**甲目前只是把錢生出來,還沒漂白。」
一旦她把這筆錢用來買黃金、轉成別人的名下、或拿去開人頭帳戶轉來轉去——這就會進入洗錢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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