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根據「消防法」之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①土地、②建築物、③車輛及④其 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如 人民因消防人員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上述哪些物品,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 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下列何者正確?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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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73), C(26), D(1407), E(0) #1613771

詳解 (共 3 筆)

#2726716

19條 為達搶救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與賠償


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其他物品限制其他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向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酬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例:你自己放火燒自己家消防隊破壞你家門你不能請補償

  【相關罰則】

 依據本法第36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則:

 、謊報火警者 、無故撥打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19條一項、第20條或第23條所為之處置者 、拒絕依第31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妨礙第34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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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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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為達搶就目的使用損壞物品] 罰則36

#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

   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限制其使用

   [3~15千元罰鍰]

#2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

   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

   不予補償

#3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4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罰則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一、謊報火災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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