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根據「消防法」之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①土地、②建築物、③車輛及④其 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如 人民因消防人員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上述哪些物品,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 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下列何者正確?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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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73), C(26), D(1407), E(0) #1613771
統計: A(59), B(273), C(26), D(1407), E(0) #1613771
詳解 (共 3 筆)
#2726716
19條 為達搶救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與賠償
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他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向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酬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例:你自己放火燒自己家消防隊破壞你家門你不能請補償
【相關罰則】
依據本法第36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則:
一、謊報火警者。 二、無故撥打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19條一項、第20條或第23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31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34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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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237
第19條 [為達搶就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 罰則36
#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
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3千~1萬5千元罰鍰]
#2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
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
不予補償。
#3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4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罰則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一、謊報火災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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