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輔導人員可依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協助校内嚴重精神疾病個案強制住院,下列哪一項敘述不正確?
(A)個案為 未滿十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B)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 之治療
(C)個案於校内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D)個案於校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 有傷害之虞者,且不願意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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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8), B(199), C(274), D(68), E(0) #1980148

詳解 (共 5 筆)

#4018626

第50條

施行第四十七條及前條治療方式之精神醫療機構,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

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病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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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264
《精神衛生法》內容解析(A)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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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016
第50條: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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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635

A  (111年修法)

第44條
第1項

精神醫療機構施行前條之治療方式,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應取得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
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病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病人為滿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本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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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484

111年法令修正,相關內容如下:

第 59 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其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
第二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其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與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

第 60 條
前條第二項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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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4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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