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銀行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新臺幣 1 萬元,在非避險之情形下,其會計處理何者錯誤?
(A)訂約日應將收取權利金直接認列為利益
(B)訂約日應將所收取的權利金認列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C)後續於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公允價值評價並認列損益
(D)於到期日時應按公允價值評價,並將未實現衍生工具損益結轉為已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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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7), B(705), C(261), D(224), E(0) #3082606

詳解 (共 2 筆)

#5958427

銀行賣出選擇權是一種負債,賣出選擇權的同時,銀行需向買方支付可能的損失。權利金收取時,表示銀行已經承擔了未來的可能損失,應該將其認列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並於未來變現時,將其轉換為已實現損益。而(A) 訂約日應將收取權利金直接認列為利益是錯誤的,因為權利金不是實現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可能收益。

賣出選擇權是負債,所以不能認列收益

是可能收益,因為還沒結算,但是目前還是負債,因為可能要承擔結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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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0214
銀行賣出選擇權是一種負債,賣出選擇權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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