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銀行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因避險目的購入股票、指數型股票基金、持有期貨及選擇權合約,得不計
入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及銀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期貨交易應符合規定之限額,但仍應受持有每一公司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率之限制?
(A) 1%
(B) 3%
(C) 5%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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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647), C(3794), D(271), E(0) #2107007
統計: A(131), B(647), C(3794), D(271), E(0) #2107007
詳解 (共 3 筆)
#4328519
銀行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因避險目的購入股票及指數型股票
基金、持有期貨及選擇權合約,得免計入投資限額不受銀行投資限額之限制
:一、銀行辦理股權選擇權、股權交換及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以下簡稱本
商品)業務,其因避險目的持有之股票及指數型股票基金,與被避險
商品計價標的相同者,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授權訂定之「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三款規定限額,但仍應受第六款「商業銀行投資於每一公司之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限制。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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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六)商業銀行投資於每一公司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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