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B)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C)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上述人數之限制
(D)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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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30), C(41), D(31), E(0) #3141534
統計: A(120), B(30), C(41), D(31), E(0) #3141534
詳解 (共 2 筆)
#6024689
依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現行法已刪除)前段規定:「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 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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