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以下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敘述何者有誤?
(A)釋字 664 號認定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限制逃家逃學少年人身自由」之規定違憲。
(B)釋字 666 號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C)釋字 699 號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駕照」 之規定並未違憲。
(D)釋字 702 號認定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解聘要件 之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9), C(62), D(110), E(0) #605629

詳解 (共 4 筆)

#3080017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違反明確性原則解聘...
(共 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900504
違反比例原則
8
0
#965654
逕以性騷擾解聘教師是否有「比例原則」上的顧慮? 又,「有關機關」是如何認定? 發佈單位: 法制處 分類: 教師申訴作業常見問答 一、 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乙節: (一) 教師行為是否確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事涉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人、事、時、地等資料)究明後,依教師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 教師若涉及性騷擾或是觸犯刑法上的罪責,如背信、侵占或偽造文書等,有時檢察官認為是微罪且犯後態度良好,處以緩起訴處分或輕判,使其免於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被宣告緩刑,此時雖不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但學校可以認為教師為人師表,應該有更高的品德操守,而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 (三) 並非不合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的觸法行為皆可認為與師道有關,學校還是要依照現行對教師之評價、對法的期待去進行審議,並作成合適的決定;但需注意經認定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必須同時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而不得再為教育人員,因此學校在實務上應為更審慎之考慮。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