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期貨商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滿三年
(B)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經理業務滿三年
(C)最近三年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
(D)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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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93), C(96), D(148), E(0) #3177259
統計: A(81), B(593), C(96), D(148), E(0) #3177259
詳解 (共 3 筆)
#5982675
(B) 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顧問業務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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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717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五項期貨商之規定:
(一)成立滿三年,並為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顧問業務滿
三年之期貨商。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其屬外
國期貨商者,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關相當於前述之處分。
(三)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年之期貨商。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其屬外
國期貨商者,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關相當於前述之處分。
(三)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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