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下列何者並非訂定計畫之必要人員?
(A)學校行政人員
(B)學生家長
(C)學生本人
(D)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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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0), C(31), D(387), E(0) #3224113
統計: A(96), B(10), C(31), D(387), E(0) #3224113
詳解 (共 2 筆)
#6073875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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