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多少比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之關係?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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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2), B(249), C(116), D(37), E(0) #2447545

詳解 (共 1 筆)

#4299352

證券交易法 第26-3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
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
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
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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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1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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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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