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對於怠金之敘述,何者有誤?
(A)怠金,又被稱為強制金
(B)負有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而不為者,得處以怠金
(C)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行為者,得處以怠金
(D)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續處以怠金促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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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75), C(188), D(386), E(0) #567292

詳解 (共 9 筆)

#1359523

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行 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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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468

D選項 錯在"逾期未繳納者"應該是"仍不履行其義務者"
續處以怠金促其繳納的原因是仍不履行其義務
而非
逾期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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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409

(A)-怠金(間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 第30條(處以怠金)

(B)-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C)-I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行政執行法 第31條(連續處以怠金)

(D)-I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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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915

<D>應該是督促其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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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463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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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394
第 34 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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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43
請問D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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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222
連續處以怠金行為不行為義務)的目的是為督促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逾期未繳納怠金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給樓上,怠金就是怠金,逾期未繳納也不會變成滯納金,怠金和滯納金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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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159
D看起來有點~滯納金 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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