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 )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依法每 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多少滯報金?
(A)1%
(B)2%
(C)5%
(D)10%。〈營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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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 C(2), D(2), E(0) #303780

詳解 (共 1 筆)

#2834405

第四十九條(逾期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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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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