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甲為某警察局派出所警員,負責查處轄區色情營業,除未認真執行查處工作外,竟與開設色情按摩店之乙約定不予查報,並在知悉上級單位臨檢時,通報訊息使乙所經營之色情按摩店逃避臨檢。基於此項約定,每年三大節日每次由乙交付賄款新台幣 40 萬元;甲將此事告訴知情之妻子丙,由丙依約定向乙收取現金,連續 2年計6次收取現金 240萬元;案經該警察局政風單位查獲移送法辦。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乙、丙三人成立何罪?
(A)甲成立刑法第 122條收賄罪之直接正犯,乙成立刑法第 122條行賄罪,丙 33 成立刑法第 122 條收賄罪之幫助犯
(B)甲與丙成立刑法第 122條收賄罪之共同正犯,乙成立刑法第 122 條行賄罪
(C)甲成立刑法第 122條收賄罪之直接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2條行賄罪,丙不成立犯罪
(D)甲成立刑法第 122條收賄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刑法第 122條行賄罪,丙成立刑法第122 條收賄罪之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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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1637), C(146), D(102), E(0) #267936

詳解 (共 7 筆)

#1377720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因身分成立的犯罪
某A是銀行職員 夥同朋友B 一起侵占公款,如果沒有刑法第31某B會變成無罪(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因為B不是銀行的職員銀行的錢她也沒有持有過,所以導入刑31變成共同正犯

因身分致刑有加重或減輕
某C約某D一起殺死C的爸爸以奪家產,對於C是272(殺害尊親)  但是對於D來說C的爸爸跟D沒有血緣關係 D殺的只是一般人         對於D是271(普通殺人罪)
以上希望有幫助你  如果還是不清楚 可以自行GOOGLE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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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4598

丙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係因為:

1.有共同行為決議

2.有共同行為分擔

3.刑法31條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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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497
本題中丙雖是無特定身分之人,但按到第31條第一項(純正身分犯規定)
擬制她的身分,故會和甲成立共犯(客觀上有行為分擔,主觀上有犯罪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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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027
所以丙不是公務員身分,也沒有職務人身分,也算收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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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353
身分犯的擬制實務採 刑31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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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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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416
特殊關係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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