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爆竹煙火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①爆竹煙火製
造場所 ②一般爆竹煙火施放場所 ③ 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④達管制量之爆竹
煙火儲存場所
(A)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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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833), C(1226), D(6072), E(0) #2019559
統計: A(432), B(833), C(1226), D(6072), E(0) #2019559
詳解 (共 4 筆)
#3569437
(1)、(3)、(4) 正確
(2)施放場所應為"專業爆竹煙火" 而非 一般爆竹煙火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2 條
(1)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4)儲存、(3)販賣場所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所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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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0621
其他有關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的法條
在條例 第2條 有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中央 和 直轄縣市縣市
其中賦予直轄縣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之一有
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第6條 講述直轄XXXX政府的 許可、不予許可、變更、撤銷之條件
其中許可得部份如下
製造爆竹煙火,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二、使用執照。
三、平面配置圖。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五、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安全防護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相關罰則
第 28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項第八款
八、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或專
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
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二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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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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