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爆竹煙火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①爆竹煙火製 造場所 ②一般爆竹煙火施放場所 ③ 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④達管制量之爆竹 煙火儲存場所
(A)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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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833), C(1226), D(6072), E(0) #2019559

詳解 (共 4 筆)

#3569437

(1)、(3)、(4) 正確
(2)施放場所應為"專業爆竹煙火" 而非 一般爆竹煙火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2 條

(1)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4)儲存(3)販賣場所及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所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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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2 條(1)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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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的法條


在條例 第2條  有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中央 和 直轄縣市縣市 

其中賦予直轄縣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之一有

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第6條 講述直轄XXXX政府的 許可、不予許可、變更、撤銷之條件

其中許可得部份如下

製造爆竹煙火,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二、使用執照。

三、平面配置圖。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五、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安全防護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相關罰則

第 28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項第八款  

八、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或專
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
、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
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二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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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煙火管理條例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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