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之 緊急救護事項?
(A)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B)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C)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D)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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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5), B(601), C(1175), D(799), E(0) #2019562

詳解 (共 6 筆)

#3525050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
      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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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9323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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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702
(A)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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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289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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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902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 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C)
  •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 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B)
  • 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D)
  • 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 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A) 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第四款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單位對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進行討論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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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8328
依據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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