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 ) 下列對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阿忠扶養 就讀大學之姪子可扣除學費25,000元
(B)其他親屬雖領有殘障手冊,亦不能 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C)王五的弟弟是現役軍人,其小孩由王五申報扶養可 以節稅
(D)志強欲扶養殘障之伯父,惟其伯父未滿60歲,故不能申報扶養。 [所1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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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3), C(81), D(33), E(0) #303557

詳解 (共 2 筆)

#702523
修法後(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修法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所以(D)選項 現今已經可以申報扶養
而現今軍人所得也非免納所得稅,所以其子受他人撫養,已經可以申報撫養。
所以答案改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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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57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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