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公務人員被長官所為考績丙等的評價係:
(A)職務命令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事實行為。
統計: A(28), B(49), C(2186), D(173), E(0) #1424506
詳解 (共 6 筆)
回2F,公務人員被長官所為年終考績甲、乙等=> 行政處分,並非所有的行政處分皆可提復審,須違法或不當方可為之,例如: 影響公務人員的身分關係、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決議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年終考績的評價結果分為甲、乙、丙及丁四等,各等第考評即發生考績法第 7 條所示各該等第之法律效果,乃公務員所屬機關所為直接對該公務員身分發生考績法上外部效力之單方行為,本質與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指行政處分無異。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考績打乙等,仍然是申訴,再申訴
真的很怪 所以我去搜尋了一下
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定共分甲、乙、丙、丁四個等次,考績考列丁等的效果為免職,屬於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的行政處分,可以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如果不服復審決定,還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過去公務員考績考列丙等,保訓會認為不影響公務人員的身分關係,屬機關對內部人員的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也就是一旦保訓會做了決定,當事人不得再爭執。
不過今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的見解,認為最高行政法院此一決議,正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政策目標,
保訓會隨即於今年10月7日召開的委員會議中,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也就是公務員考績考列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保訓會官員表示,已經行文通知全國各機關,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http://udn.com/news/story/1/1365906
所以意思是說 可以提起覆審的就是行政處分?
甲等與乙等只能申訴再申訴的是非行政處分??
不知是否有高手能來解答 謝謝!
這題目很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