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關於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具結,不限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亦包含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
(B)所謂「虛偽之陳述」,包含上訴人就其聽聞而為陳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
(C)以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故意」,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 275
(D)若虛偽陳述事項雖與案情有關,但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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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55), C(361), D(601), E(0) #269646
統計: A(126), B(55), C(361), D(601), E(0) #269646
詳解 (共 3 筆)
#4769329
- 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41號判例意指明揭:「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之科刑未免失之過酷,是以上開法條加此特別構成要件,以限定虛偽陳述之範圍,與其他立法例對於證人虛偽陳述之結果不設何等區別者,其立法精神自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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