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特別專業知識,得知過往事實而為陳述者為「鑑定證人」,其性質為「證人」非鑑定人,適用證人程序(刑事訴訟法210條)
(B)166-1條3項,故非不當詰問
(C)丙性質上為證人,自得拘提
鑑定證人 → 等於證人,可拘提;應適用刑訴210關於人證之規定
38 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