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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
(B)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並不及於甲
(C)丙既為告訴人,故其陳述被害經過時,不得以證人身分,進行訊問
(D)丙對甲、乙均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丙恰巧為審理本案法官配置之書記官,丙依 法應自行迴避,若丙不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丙迴避,該迴避應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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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6/11)
(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B)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並不及於甲 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決定權,尚非容許告訴人選擇告訴人之意,而共犯間須均為告乃罪時,方有239規定(告訴主觀不可分)之適用,若訴追條件不相同,仍無適用239之餘地。 而就僅有一人為相對告訴乃論時,告訴人為告訴之效力範圍固及於整個犯罪事實,然就告訴效力而言,若一部告乃(甲),一部非告乃,僅就非告乃罪部分(告乙)告訴,效力仍不及於相對告乃罪。因相對告乃罪之成立須申告犯罪事實+訴追意思表示+指名犯人(特殊要件)。→A選項 然若均為兒子(包括養子),而為相對告訴乃論時,因訴追條件相同,仍有239之告訴不可分規定之適用。是不.....看完整詳解
4F
ckvhome 高二上 (2020/08/02)

(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效力不及於甲:相對告訴乃論罪僅限於針對非告訴乃論罪之部分告訴,效力才不會及於告訴乃論罪部分
(B)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於甲:同上
(C)丙既為告訴人,故其陳述被害經過時,以證人身分,進行訊問:被告以外皆為證人
(D)丙對甲、乙均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丙恰巧為審理本案法官配置之書記官,丙依法應自行迴避,若丙不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丙迴避,該迴避應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參刑訴25)

5F
幸運上榜貓 高一上 (2021/09/07)
告訴乃論的罪-親屬間相盜
非告訴乃論-普通竊盜
告訴不可分只存在於告訴乃論罪

A不對,因為一個是告訴乃論一個不是,沒有告訴不可分
B不對,因為兩個都是告訴乃論,所以有告訴不可分
6F
moony 國三上 (2024/08/01)

39 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則:告訴主觀不可分,客觀不可分
例外:
本件甲父對甲竊盜罪為告訴乃論,對乙為非告訴乃論,因此無前述原則適用。
本件甲父得單獨對乙提出告訴,效力不及於甲。
如甲父同時對甲乙提出告訴,後對甲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乙。

*補充自訴
原則:自訴主觀可分,客觀不可分
如甲父對甲提出自訴,效力不及於乙;甲父對乙提出自訴,效力不及於甲。
如甲父同時對甲乙提出自訴,後對甲撤回自訴,則效力不及於乙。

*補充自訴舉例2
丙丁偷竊丙子之財物。
除有經法院許可准許提出自訴情形(交付審判),原則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出自訴。
丙子不得對丙提出自訴,僅得對丁提出自訴。

*補充自訴及告訴舉例3
設通姦罪未違憲,戊妻和己相姦。
自訴:
戊不得對戊妻提起自訴,但可對己提起自訴。
戊得對己撤回自訴。
告訴:
告訴主觀不可分,戊對戊妻提出告訴,效力及於己。
戊後對戊妻撤回告訴,效力亦及於己(告訴主觀不可分)。

39 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