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民眾 A 持某保證書向檢察官告發 B 詐欺,擔任偵查庭記錄之書記官甲見 B 為自己好友,為免 B 涉訟累,
即隱匿該保證書,且未將案情登載於偵訊筆錄中,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A)構成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B)構成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C)構成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D)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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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3), B(337), C(1833), D(217), E(0) #2052612
統計: A(4863), B(337), C(1833), D(217), E(0) #2052612
詳解 (共 10 筆)
#3819590
依據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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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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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443
10樓見解應該有誤
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訊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節錄至台灣橋頭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952號)
而為何選項B錯誤是因為刑法211是有形偽造,實務見解認為著重是否有製作權限,而不在乎內容真偽,本題的書記官甲本具有製作偵訊筆錄的權限所以不構成刑法211偽造公文書(但製作假內容會成立刑法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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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689
C的主體是從事業務之人
公務員應優先適用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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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111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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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077
所以應該會成立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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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8093
c是業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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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639
為什麼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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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320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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