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說,行為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說誰做了這個犯罪的事,但還是指出了一個虛構的犯罪事實,讓刑事訴追機關開始毫無意義的刑事訴追工作,因而妨害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因此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必須處罰,一般稱為「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50 甲將年終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持至好友住家賭博,不意全部輸光,乃向警察機關謊報被搶。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斷?(B)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D)構成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甲填載「遺失票據申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辦理該支票因遺失之掛失止付手續 避免支票兌現,並報請轄區員警協助偵查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之罪嫌, 到達公務員囉~~浪費警力
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38 甲不願意其簽發之支票被乙兌現,乃填載「遺失票據申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