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後彼此結婚者,婚姻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 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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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1098), C(18), D(13), E(0) #145843

詳解 (共 1 筆)

#244447

民法第983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Ⅱ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Ⅲ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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