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甲欲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惟在便利商店前走來走去,因行跡可疑,遭警察盤查發現甲攜帶槍械乃 予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之預備犯
(B)甲成立加重強盜未遂罪
(C)甲成立普通強盜罪之預備犯
(D)甲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Sandy 國二上 (2020/03/25)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看完整詳解
9F
鍾佳展 小五上 (2021/09/14)

回8F

轉自陳介中老師的見解:

1.第328條第5項的預備犯規定寫的是「預備犯強盜罪」而不是「預備犯第一項之罪」,所以解釋上可以包含加重強盜。

2.既然普通強盜都要罰預備了,加重強盜更沒有不罰的道理,舉輕以明重!

希望有幫助到各位~祝大家金榜題名~~~~

10F
果子 高一上 (2021/09/15)

我特別回頭聽了一下函授,避免自己搞錯。同時爬梳了一些資料。
目前實務界還是採用著手論罪喔。
以109年台上字第3952號判決,同樣也是強盜罪是否著手涉及的加重要件。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1827.00

個人想法是,我雖然沒上過陳老師的課,也相信他是很認真的老師。
但就如同我自己的老師柳震提到的「補習班老師的想法根本對國考沒有任何意義」。
畢竟出題的還是檯面上的大學者。

此外,陳老師第一點的解釋我認為合理,但第二點已經是不利類推了吧?
舉重以明輕通常是用在有利類推,像是從屬性的例外。反過來對行為人的不利類推,
與刑法第一條的四大原則豈不是造成矛盾?

所以這題我覺得是因為沒人去釋疑,不然應該蠻容易翻盤的。

11F
默默地做阿摩 國三上 (2022/06/03)

都已經在便利商店走來走去還不算著手也算是傻眼

43 甲欲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惟在便利商店前走來走去,因行跡可疑,遭警察盤查發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