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8F
轉自陳介中老師的見解:
1.第328條第5項的預備犯規定寫的是「預備犯強盜罪」而不是「預備犯第一項之罪」,所以解釋上可以包含加重強盜。
2.既然普通強盜都要罰預備了,加重強盜更沒有不罰的道理,舉輕以明重!
希望有幫助到各位~祝大家金榜題名~~~~
我特別回頭聽了一下函授,避免自己搞錯。同時爬梳了一些資料。目前實務界還是採用著手論罪喔。以109年台上字第3952號判決,同樣也是強盜罪是否著手涉及的加重要件。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1827.00個人想法是,我雖然沒上過陳老師的課,也相信他是很認真的老師。但就如同我自己的老師柳震提到的「補習班老師的想法根本對國考沒有任何意義」。畢竟出題的還是檯面上的大學者。此外,陳老師第一點的解釋我認為合理,但第二點已經是不利類推了吧?舉重以明輕通常是用在有利類推,像是從屬性的例外。反過來對行為人的不利類推,與刑法第一條的四大原則豈不是造成矛盾?所以這題我覺得是因為沒人去釋疑,不然應該蠻容易翻盤的。
都已經在便利商店走來走去還不算著手也算是傻眼
43 甲欲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惟在便利商店前走來走去,因行跡可疑,遭警察盤查發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