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女受乙男脅迫而結婚,於脅迫終止後 3 個月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sxz 小一上 (2019/10/01)
樓上引的「婚姻法第10條」使我非常疑惑....我國婚姻是規定在民法親屬篇,我國好像沒「婚姻法」,且題目亦未涉及同志,不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志專法)應以民法解答。如有錯誤,請先進指教更正,謝謝!第997條民法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D)。 →撤銷效力是「向後生效」,不影響撤銷前所生子女。第999條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A)。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B)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999條之1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看完整詳解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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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0/04/14)
無效婚姻之損害賠償 (一)財產損害 按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所謂受有損害,如購買嫁妝、因結婚辭職、因結婚而租用房屋等積極之損害,得請求之;惟期待利益(即因結婚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979-1),則無須賠償。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贈與物----A (二)非財產損害 按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故無效婚姻之一方當事人無過失時,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B ... 查看完整內容 |
5F L 大四上 (2022/03/25)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第 999 條 1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