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修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B)修憲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故無界限
(C)修改憲法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
(D)憲法的修改是否違憲,應由違憲審查機關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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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3), C(0), D(0), E(0) #3671399

詳解 (共 1 筆)

#70622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修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1. 這是憲法修改的程序正義要求。
  2. 釋字第 499 號強調,憲法修正案必須經由具備修憲權限的機關,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否則即構成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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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修憲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故無界限❌
  1. 釋字第 499 號解釋明確指出,憲法仍有其「修改界限」

  2. 大法官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規定,例如:民主共和國的憲政秩序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等基本原則,構成了憲法不可變動的基礎。修憲機關不能逾越這些界限。

釋字第 499 號            民國 89324            

 

解釋文

....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C) 修改憲法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
釋字第 499 號認為,憲法修正案在程序或實體上若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例如違反修憲界限或程序),則該修憲行為不生應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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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的修改是否違憲,應由違憲審查機關審查之✔️ 
  1. 依憲法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

  2. 釋字第 499 號解釋即是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違憲審查權)對修憲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因此,違憲審查機關有權審查憲法修改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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