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令狀,何者得由檢方簽具(簽名)之?
(A)搜索票
(B)通緝書
(C)鑑定留置票
(D)被告禁見通信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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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421), C(104), D(114), E(0) #1651518
統計: A(197), B(421), C(104), D(114), E(0) #1651518
詳解 (共 5 筆)
#4698971
(A) 128條第3項>>法官
(B)185條第3項>>偵查中:檢察長or檢察總長 審判中:法官
(C)203-1第4項>>法官
(D)34-1第4項>>法官
補: 71條(傳票)>>偵查中:檢察官 審判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102條(押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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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554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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