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7 條之規定,下列何選項不屬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中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 而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 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仍得為證據?
(A)到庭後拒絕陳述者
(B)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C)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
(D)非在臺灣地區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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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 B(81), C(114), D(178), E(0) #1651503

詳解 (共 4 筆)

#4196885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7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

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

三、非在臺灣地區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刑事訴訟法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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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842
人口販運防治法27條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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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319
每個都可以拒絕陳述 就不用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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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532

人口販運防治法27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
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傳聞法則之例外)
一、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
三、非在臺灣地區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比較: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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